公保喪葬津貼/社會福利補助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對象
1.法定機關或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核准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二、誰才能請領公保的保險金
公教人員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時,被保險人就可以另行指定受益人。
三、公保死亡給付的請領標準
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1.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2.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 個月。
◆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老給付月數。
四、申請死亡給付應附文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3.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五、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以被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1.父母及配偶死亡者,可領喪葬津貼3個月+生活津貼5個月。
2.死亡子女之喪葬津貼:
A.未滿12歲及已出生登記者,可領喪葬津貼1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B.年滿12歲但未25歲者,可領喪葬津貼2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3.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均為公教人員時,以擇一人報領為限。
六、申請喪葬津貼應附表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各乙份。
榮民喪葬津貼/社會福利補助
一、殯葬服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亡故,因在台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或自費安養中心)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乙種,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業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
二、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
備註:
1-1.喪葬補助費新台幣$40,000元(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此項不得請領)。
1-2.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30,000元(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
2.遺眷得支領俸金,無喪葬補助費。